对动态汽车衡检定用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探讨
0 引言
动态汽车衡是一种对公路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和“超载检测”的计量器具,随着我国“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使用该计量器具的地方也越来越广,而检定动态汽车衡使用的最主要的工具就是载有砝码(或替代物)的货车,即参考车辆。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检定规程JJG 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以下简称该规程)中对参考车辆的选取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控制衡器的选取、参考车辆总重约定真值的获得、双轴刚性车辆轴载荷约定真值的获得以及动态误差等部分,规程中描述的比较模糊,不容易理解,我们在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探讨。
1 确定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的控制衡器的选取
由于动态汽车衡最主要的一项技术指标就是整车总重量误差,而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的获得是否科学、客观、合理,将直接影响判断被检的动态汽车衡是否合格,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选用静态电子汽车衡作为控制衡器较为合理。
首先,静态电子汽车衡的技术指标可以满足要求。以一台检定合格的最大称量是80t,分度值e=20kg的中准确度等级(即级)静态电子汽车衡为例,若参考车辆整车总重量为40t,称量最大误差只有40kg(2.0e),可以确保其确定的每种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误差不超过规程中规定的车辆总重量准确度等级为0·5级及以下动态汽车衡的动态试验最大允许误差MPE的1/3。而目前我国安装的大多数动态汽车衡的车辆总重量准确度等级为2级或5级,以整车总重量为40t的参考车辆来说,其最大允许误差是±800kg。
其次,可以保证溯源性。在静态电子汽车衡上获得各参考车辆的总重量,并作为约定真值,保证了溯源性。
如果我们选用具有静态称量功能的动态汽车衡作为控制衡器,即使静态称量试验合格的动态汽车衡,由于路面不是绝对水平的,其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我们很难量化。因此,选用静态电子汽车衡作为控制衡器,完全避免了路面问题带来的影响,且准确度高,用来确定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是较为合理的。
2 其它参考车辆轴载荷或轴组载荷也应确定约定真值
在该规程中只规定了双轴刚性参考车辆的静态参考单轴载荷的约定真值和约定真值的获得,而对于非双轴刚性的参考车辆,并没有规定参考车辆的静态参考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的约定真值以及约定真值如何获得,而是采用了单轴载荷和轴组载荷的修正平均值的概念:非双轴刚性参考车辆在被检动态汽车衡上进行n次动态试验后得到单轴或轴组载荷的数据,然后求平均值,再乘以修正系数即得到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的修正平均值,然后用求得的修正平均值来评价该动态汽车衡的轴载荷或轴组载荷的偏差(详见该规程B.9.3.2.3)。在检定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的评价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同样是首次检定的2台动态汽车衡A和B,其车辆总重量准确度等级为5级,单轴载荷准确度等级为E级,用双轴刚性参考车辆作动态试验后得到的数据经计算后均符合要求,而用四轴的刚性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30600kg)作动态试验后得到如表1、表2所示的两组数据,表中平均值为在典型速度下试验得到的10组数据的平均值,修正平均值为该平均值乘以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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