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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的判定依据——-与《检定质量的保障——-期间核查》一文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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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计量》2006年第3期发表了 《检定质量的保障———期间核查》一文,笔者经过认真地思考分析,认为该文有些地方值得商榷,现分别指出,与同行探讨。

    一、期间核查的有效性分析与讨论

    (一)期间核查的判断依据是否适用

    该文对期间核查的结果采用JJF1033-200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2.2.2款的多台(套)比对法进行判断。

    若y为被核查装置得到的测量结果,而由多台(套)装置得到的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为y,则应满足公式:

    式中:n———参加比对的实验室个数;U———被核查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

    JJF1033- 2001中指出,采用多台(套)比对法的计量标准应具有相同的准确度等级。而笔者注意到,该文中3套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并不完全相同(见表1),也就是说,不能使用多台(套)比对法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

    (二)对期间核查的结果判断是否正确

    该文中被核查实验室为北京市燃气表检定三站;比对实验室为北京市燃气表检定二站、北京市燃气表检定一站(以下分别简称“三站”、“二站”、“一站”)。

    我们假定该文中3套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相同,可以使用多台(套)比对法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

    检定结果

    (1)第一流量点(4.00m3/h)

    该文指出,上一级技术机构给出被核查煤气表检定装置在该流量点的扩展不确定度U=0.12%,k=2。

    被核查实验室的检定结果:y11(三站)=- 0.94%。其他两个实验室的检定结果:y21(二站)=- 1.22%;y31(一站)=- 0.71%

    则有:

    据此,该文作者判断,被核查实验室第一流量点检定结果满足该点测量不确定度的验证要求。

    但笔者认为,该期间核查的有效性有待探讨,因为如果将另外两个实验室的结果代入,分别有:

   

    假设对二站、一站的检定装置进行期间核查,如果同样依据式(1)进行判断,则可以判定:二站、一站的检定结果满足不了该点测量不确定度的验证要求。

    也就是说,该文中用来做多台(套)比对的检定装置的3套中有2套的检定结果满足不了该点测量不确定度的验证要求。因此,该文用这2套的结果来对被核查检定装置的检定结果进行合格判定的结论也是不充分的。

    同时笔者注意到 , 第一流量点(4.00m3/h)已经超出了表1中第2套检定装置的测量范围:(0.01~1.50)m3/h,估计是笔误,否则无法利用第2套的检定数据作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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