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抗干扰性能的测试方法
1 前言
作为法制计量器具,衡器必须保证在各种使用环境下只能给出准确的称量结果,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因此国标 《GB/T 23111- 2009 非自动衡器》(等同于 OIML R76- 2006) 中 5.1.1 条规定电子衡器在经受干扰时,或者 a)不出现显著增差,或者 b)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明确地指示出来。应用a)或 b) 由制造商确定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测试都是按 a)执行的,因为按 b)的要求进行测试有许多技术性的问题和具体的测试方法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测试还需要统一看法,制定测试规程。
OIML R76- 2006 与 OIML R76- 1992 相比,干扰测试的项目增加了,一些测试项目的严酷度等级也提高了,因此现在抗干扰能力按 a)要求设计的衡器仪表其成本要比过去提高许多,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称重指示器能否采用 5.1.1b)的要求进行设计并通过定型鉴定?
2 问题的提出
一台按测试方法 b)设计的衡器,在测试中,如果按规定的严酷度等级进行干扰试验,显著增差和显著增差指示同时出现,能否说明该衡器测试通过?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如果降低干扰的严酷度,可能显著增差消失而显著增差指示仍有效,该项试验应判断为通过;如果显著增差仍存在而显著增差指示无效,则应判断该项测试未能通过;如果显著增差和显著增差指示均消失,则测试结果仍不能判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某个干扰严酷度下,显著增差消失而显著增差指示仍有效才能判断该项试验通过。以上论断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增差与干扰的严酷度呈单调的正相关关系。对于大部分干扰类型该前提是成立的,对于静电放电测试则是个例外。另外,这里还假设显著增差指示是以检测干扰强度的方法实现的,因此下文中也称作干扰指示。下面以显著增差符合上述假设来探讨一下抗扰度测试的方法。
我们先定义几个干扰测试结果的状态:
状态 a:在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和显著增差均不存在,测试通过。
状态 b:在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和显著增差均出现,测试结果未定。
状态 c:在某一低于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和显著增差均不存在,测试结论未定。
状态 d:在某一低于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和显著增差均出现,测试结论未定。
状态 e:在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或在某一低于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存在而显著增差不存在,测试通过。
状态 f:在某一低于规定的干扰严酷度下,干扰指示不存在而显著增差存在,测试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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